最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施行後之問題及相關整理(含一例一休部分)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在2016年12月21日修正後,修正內容包含了矚目的一例一休部分,施行至今已近半年時間,以下我們將帶您快速了解這次勞基法修法的內容以及施行後所產生的相關問題。
一、加班費:
(一)平日加班: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1至2款規定,加班在二小時以內者,每小時至少要給付1/3的平日工資;加班在四小時內,第三小時起,每小時至少要給付2/3的平日工資。
(二)休息日加班(一休部分):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於休息日加班,加班在二小時以內者,每小時至少要給付1又1/3的平日工資;加班在四小時內,第三小時起,每小時至少要給付1又2/3的平日工資。而且在休息日加班的工作時間以及工資的計算,是以每四小時為基準。也就是說加班在四小時以內時,以四小時計算;第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以八小時計算;超過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算。
編按:如此硬性,完全沒有彈性的規定加班時數的計算方式,對於勞雇雙方而言恐怕會有諜對諜的情形發生,甚至會有雇主不允許員工加班的情事發生,是否對員工真的有利??
(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例如:在有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而有使員工加班之必要時,可以加班,但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每小時應加倍給付平日工資。
二、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中央機關指定之行業類別,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可以將四周內的工作時數(160小時)分配到其他工作日的時數,每日不超過二小時,而且可以不受勞基法第30條第2至4項規定的限制。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這些行業,一天最多只能工作10小時,加班2小時,總計不得超過12小時。第3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這些行業的女性勞工,可以例外在晚上十點到隔天早上六點之時間內工作。
三、勞動基準法第34條規定,勞工是輪班制上班性質,每周要換班一次,但如果勞工同意的話,可以不換班。換班時,至少要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
編按:本條的施行日期未定,輪班制的勞工暫時是看得到但吃不到了。
四、一例一休:
(一)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勞工每工作七天,應該要有一天「例假」,一天「休息日」,這就是所謂的一例一休。例外部分(勞基法第36條第2項規定)則是:
1、原則上勞工每一周的工時最多是40小時,但如果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以將二周內中的2天(16小時)工作日分配在其他工作日,分配在每一個的其他工作日的時數不可超過2小時,而且分配後每周的工時不得超過48小時。分配後,每7天還是要給予1天「例假」,每二周還是要給予4天的「例假」跟「休息日」。
2、原則上勞工每一周的工時最多是40小時,但如果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以將八周內中的工作時數再以分配。分配後,每一工作日的工作時數不可超過8小時,每周的工時不得超過48小時。每7天還是要給予1天「例假」,每八周還是要給予16天的「例假」跟「休息日」。
3、在上述二、的情形下,勞工每二周至少還是要給予2天的「例假」,每四周還是要給予8天的「例假」跟「休息日」。
(二)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在休息日工作之時間,應該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加班時數(含加班時數,一天不得工作超過12小時;加班的時數一個月不可超過46小時)。如果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在休息日工作之必要時,就不受加班時數的限制。
五、特休:
(一)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特休的天數,是工作滿六個月以上但未滿一年,給予三日。 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二年,給予七日。 工作二年以上未滿三年,給予十日。 工作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每年給予十四日。 工作五年以上未滿十年,每年給予十五日。 工作十年以上,按其年資,每一年年資加給一日,最多給予三十日。
(二)同條第2項規定特休原則上是由勞工來決定休假的日期,但勞資雙方可以協商調整。
(三)同條第4項規定如果年度終了時,勞工仍有未休假完畢的特休,雇主應該要發給工資。
六、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及「特休」,仍應給付工資。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編按:「休假日」應如何解釋?與「休息日」是否相同?
相關問題整理:
一、「例假」與「休息日」不一定要排在六、日,得依產業性質由勞資雙方協議。
二、雇主不可以任意變動「例假」與「休息日」的日期,也不可以任意更動計算的週期起訖日,必需得到勞工的同意才能變動。而且一定要符合「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的要件。
三、經過勞工同意,雇主可以將「國定假日」、「休息日」移到其他工作日放假。
四、「例假」與「休息日」原則上應是連續的24小時。
五、「按時計酬」與「按日計酬」的勞工,折算後,勞資雙方如果以不低於每小時133元約定每小時的工資,勞工遇「例假」與「休息日」未有工作,雇主無庸再給付工資。
六、「按時計酬」與「按日計酬」的勞工,如果於「休息日」工作,就算當周工作時數未滿40小時,仍然應該要依照「休息日」工作加給工資。舉例而言:早餐店打工族,時薪150元,每週固定出勤6天,每天工作3小時,雖然一週只出勤18小時,未達法定正常工作時數40小時的上限,但依法令規定,第6天出來工作,當日仍必須依照休息日之加班費標準計給當日工資。計算方式:休息日工作3小時,以4小時計,當日應給付之工資為900元(計算方式:150 x 1又1/3 x2 + 150 x 1又2/3 x 2 = 900元)。
七、一例一休的制度中,例假與休息日之差別為何?
(一)「例假」屬強制性規定,可以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保護其身心健康,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例假」之合法出勤要件,僅限於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極特殊狀況,若無該等法定原因,縱然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二)「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在遵守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第32條及第36條規定之前提下,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
梁家豪執行律師 2017-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