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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所有權人有資金需求時,往往會設定抵押權給債權人來取得資金。當債務清償時,所有人就可以同時要求債權人塗銷。但在清償時,必須注意當初在設定抵押權的時候,雙方約定了擔保那些債務?又是否約定了清償順序?不可不慎,以免塗銷失敗。本所梁家豪律師帶您初探最高法院最新見解。

抵押權
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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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1. 民法第861條第1項規定: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2. 民法第881-2條規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

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者,亦同。

3. 民法323條規定: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

判決理由摘要

查原審固認林○○向上訴人借貸系爭借款,並設定系爭抵押權予上訴人,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及範圍,為系爭借款契約發生之債務(清償日期:102年3月12日)、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惟依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所示,系爭抵押權「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原審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系爭借款債權為限,即有認定事實未憑證據之違法。

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民法第323條前段定有明文。

至於違約金之性質則與利息不同,民法既無違約金儘先抵充之規定,其抵充之順序,應在原本之後。是除當事人另有特別約定外,即應依上述順序予以抵充。

原審認定林○○自102年3月14日起至103年7月24日止,每月均匯款5萬元至上訴人指定之邱○○帳戶,並於103年8月15日由林xx代理其匯款系爭200萬元至該帳戶,以清償系爭借款債務。則林○○於提出上開給付時,有無與上訴人約定抵充順序?如無,依前揭規定抵充後,是否已足完全清償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範圍?自應予以釐清。乃原審未遑詳查審認,逕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借款債權已清償完畢,進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不免速斷,自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

簡析

最高法院認為,在請求塗銷抵押權時。縱使債務人清償了債務,但清償的範圍有沒有包含「違約金」、「利息」、「相關費用」,甚至是「賠償金」,都必須一一檢視

舉例來說:如果債務本金是400萬元,就算債務人清償了400萬元,但過去有沒有連同「違約金」、「利息」、「相關費用」,甚至是「賠償金」一起清償。也應一併檢視!

這則判決在二審時,二審法官沒有一併檢視,而直接認定「全部債務」已經清償,判決准許塗銷抵押權,被最高法院認為「速斷」,因而發回原審重審。

筆者意見:

由上述最高法院有關「抵押權」的判決中我們可以知道。開始跟結束一段法律關係的時候都必須特別留意。

甚至在設定抵押權的時候,其實雙方根本不會發生「違約金」、「利息」、「相關費用」,甚至是「賠償金」的情形。但在設定時,往往因為便宜行事,而以「例稿」的方式去設定。導致在塗銷抵押權時,造成彼此的困擾,甚至是不必要的訴訟產生。

不可不慎!

梁家豪律師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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