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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棒球運動發展的歷史,從翻拍電影而為人所知的日據時代嘉義農林學校(嘉農)棒球隊打入甲子園並獲得亞軍,發展至今已近百年。近來在WBSC舉辦的 12強 以及美國大聯盟MLB所主導的WBC賽事中,代表台灣的 中華隊 都未曾拿過冠軍。或許可以說,拿到 12強 或WBC冠軍,在許多人的心中是不敢想像的。然而,2024年在東京所舉辦的 12強 冠軍賽中,台灣一路從不被看好,一路打到冠軍賽,並且在冠軍賽中以4比0的比數完封了日本隊,拿下了冠軍。了不起的是,這次 12強 代表隊,除了二位旅外球員外,絕大部分是中華職棒球員(隊長是 陳傑憲 )。某種程度上證明了中華職棒的競技水準在某種程度上向日本、美國職棒追近了一些。在歡喜之餘,筆者僅以本文為各位簡析中華職棒大聯盟所揭示的「職業棒球選手契約書」的契約形式以及內容,期盼能以微薄力量作出一份貢獻。

12強 中華隊 陳傑憲

職業棒球選手契約書

第1條:(契約當事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球團)及(以下簡稱選手),為本契約當事人,雙方同意締結以以下條款為內容之年度棒球選手契約。

律師簡析:第1條開宗明義表明球員與球隊之間,原則上是以一年一簽的方式簽約。所以每位球員都期盼以自身的球技表現來使球隊認同,進而簽署複數年合約以求球員生命的保障。

第2條(目的)

選手應以其具有身為職業選手之特殊技能並竭盡所能依球團之安排接受訓練暨依球團及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之安排參加棒球比賽及參與活動,聽從球團代表、教練之指揮監督為球團提供服務,此為本契約之目的;為此目的而由球團對選手要締結契約,而由選手對該要約為承諾。

律師簡析:此條表明球隊透過球團代表、教練對於球員存有指揮監督的權限,故單以本條規定而觀,球隊與球員間似乎屬於「勞僱關係」?但相關方面的勞資關係的權利義務又該如何適當的在職業運動中詳加規劃?

第3條(模範行為)

選手認知:就中華民國言,職業棒球比賽為最重要之家庭成員共同休閒活動之一,職業選手常為兒童、少年、青少年模仿之對象,因此,職業棒球運動必需是清新健康沒有汙點的正面運動。選手為履行自己所擔負之上述重大社會責任,除在工作崗位上勤勉誠實,保持最良好之健康狀況,遵守球團及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各項規定外,在個人行動上、光明正大之比賽上及運動精神上均應成為中華民國國民之模範。

律師簡析:本條僅係相關道德告知。

第4條(服務報酬)

1、適用於新加入球團之選手(第一年選手): 由球團給付選手簽約金新台幣(下同)○○元。球團應對選手以下列方法支付下列報酬:自○○月○○日起至○○月○○日止,按月給付○○元。

2、適用於已加入球團之選手(第二年起之選手): 球團應對選手以下列方法支付下列報酬:自○○月○○日起至○○月○○日止,按月給付○○元。

律師簡析:第一年加入球隊球員的報酬包含了簽約金以及「月薪」,第二年起,球員僅會跟球隊約定「月薪」。值得注意的是,第1條約定表明本契約為一年一簽的年約,但給付薪水似可約定給付11個月或更少月份的月薪。但如此一來,相關條文可能會產生契約當事人間的誤會或是解釋契約約定文義的困擾。

第5條(事故減額)

選手因違反本契約或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之相關規定遭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為停賽處分,或因與本契約之服務無直接原因之傷病等,可歸責於選手之事由所導致之停止棒球活動期間,球團得不予給付第4條報酬之全部或一部,如有本契約第21條所示情形(提前終止契約),並得依該條約定處理。

律師簡析:本條約定所產生法律效果過於強烈。簡單來說,球隊可以因為球員違反本契約或收到停賽處分或意外傷病等原因,可以不論個案情形決定不給付全部報酬,法律效果顯然過於強烈。

第6條(保險)

選手願加入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球團應於選手加入球團時即為選手辦理加入上開保險手續,相關保費之負擔,依相關法令規定。

第7條(傷害補償)

為保護選手,球團應負擔費用為選手投保團體保險,死亡給付賠償為200萬元殘廢給付最高賠償為 200萬元

律師簡析給付的上限金額明顯過低,依目前各球隊的移動,大多數採取球隊巴士的方式,若不幸發生意外車禍,導致死亡或殘廢,團體保險均一律僅能給付200萬元的話,此種保障容易使人感覺為德不卒

第8條(治療費)

選手因提供本契約服務直接導致傷害或罹患疾病需要治療時,球團應安排提供治療,其費用由球團負擔,球團並得以健保、團體保險所得之給付賠償抵充之。

律師簡析:為何間接導致傷害或疾病不在治療費給付範圍內?運動傷害的產生,往往出現在一連串的間接因素(例如:連續出賽、用球數過多等等)。甚至,有些運動傷害是肇因在上一球季的相關事件。是若僅限直接因素所生的運動傷害,球隊才有給付治療費義務,明顯對於球員不公。亦進一步導致球員在進攻、防守上的顧慮。如此一來,對於球隊以及球員而已,恐怕是雙輸。

第9條(健康檢查)

選手表明及擔保其未帶有妨礙棒球活動之肉體方面或精神方面之缺陷,並應依球團之要求提供健康檢查證明,必要時並應至球團指定醫院作健康檢查。

第10條(能力之表明)

選手應表明及擔保其具有作為一個職業棒球選手之特殊技能,選手並明瞭其為球團之重要資產。因本契約與其特殊技能相關連,故選手無故廢棄本契約將造成球團莫大之傷害,除球團得請求選手履約外,球團亦得不請求選手履約,而請求選手對球團負擔損害賠償義務,該項損害賠償額預定為簽約金之3倍

律師簡析:此條約定之文義不明確,要件似僅有球員無故廢棄本契約而球隊則可不請求球員履約並請求3倍的損害賠償。但此部分並非當事人對於違約金之約定,故損害賠償可否預先免除球隊對於損害金額的舉證責任,恐有疑義。

結語:

相信許多球迷都跟筆者一樣,不敢相信這一次 12強 的比賽,會由代表台灣的 中華隊 拿下冠軍,沒有想到這一天會來得這麼快。甚至,應該說,許多人不曾認為會有拿到冠軍的這一天。筆者撰寫本文的想法並非要造成球隊與球員的誤會。相反的,筆者是想藉由本文,處於球員的立場上去看待這一份由中華職棒聯盟寫於規章中的標準契約,提醒雙方將會產生什麼樣的問題以及誤會,並期盼球隊與球員都可以簽下彼此滿意的合約,再次達到雙贏。

未完待續

梁家豪律師 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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