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國藝術品拍賣之實質租稅負擔率較香港及大陸為重,造成我國藝術品拍賣市場之低迷。故為促進我國藝術品拍賣市場之發展,得以與其他國家競爭,財政部104年12月30日公布台財稅字第10404680830號行政函令以降低藝術品拍賣之實質租稅負擔率

 

說明: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其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 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分析:藏家的古董及藝術品之取得,其實對於當初取得成本,原則上都難以向稅局舉證。最主要的原因可能在於買賣雙方都希望低調,所以買賣金流上頂多只有匯款記錄而已,如果是現金交易,則更無法舉證自己的取得成本。故以此函令而言,為了避免當初買賣雙方的困擾及自身的稅賦風險,我們誠摰建議您以拍賣收入按 6% 純益率來計算課稅所得,避免無法控制的稅賦風險。

 

梁家豪執行合署律師 20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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