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法

簡析2018年8月1日之 公司法修法 -第二部

 

本系列文章共有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按我前往觀看為各位介紹了這次 公司法修法 中,在總則篇的修法內容及相關情形,第二部將為各位深入簡要介紹及分析修法的概況。

 

一、無限公司出資種類的再次修正:新修公司法第43條

修法前,「無限公司」股東可以用「信用」來對於有限公司股份出資。然而,鑑於「信用」的價值難以衡量,加上目前登記在案的無限公司並未有過以信用出資的情況。故修法後刪除無限公司「信用」出資的規定

 

二、降低無限公司「解散」的門檻:新修公司法第71條

基於歷史因素以及轉換公司組織類型的超高門檻,現今仍存有些許未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公司的無限公司。然而無限公司在公司經營上對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公司而言,仍然是有許多不便以及不合時宜的地方。為了使無限公司的股東得以「解脫」,故修法後,放寬無限公司解散的同意門檻,從必須經過「全體」股東同意才可解散;修正為須經過「3分之2以上」股東同意即可解散無限公司

 

三、 降低無限公司「轉型」的門檻:新修公司法第76條之1

無限公司落後的公司體制以及相關規定,早已使得現今仍繼續經營的無限公司痛苦不已,使得許多無限公司想要轉型成「有限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然而,修法前的規定導致轉換的門檻過高,連帶使得想要轉換的無限公司,也無法順利轉換。為了解決這個存在已久的問題。修法後將轉換公司組織類型的門檻作了修正,修正為只要經過「3分之2以上」股東的同意,即可將無限公司轉換成「有限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那也為了不同意的無限公司股東有一個退場的方式。新法也規定若是以「書面」表示「不同意」轉換成「有限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要求退股

 

四、無限公司縱使轉換為「有限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先前的無限公司股東在「轉換登記後的兩年內」,仍須對於在變更組織前的公司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新修公司法第78條

 

五、有限公司也有「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的適用:新修公司法第99條

1、「揭開公司面紗原則」是為了防止公司股東或是經營者,惡意利用「公司之獨立人格」以及「股東有限責任」的原理,惡意使得公司大量積欠他人債務導致無法清償,甚至惡意倒閉來從中獲利的情形。在此原則下,可以跳過公司而可以直接向股東或是經營者要求消償債務或是損害賠償。新法第99條修正後,有限公司也導入了「揭開公司面紗原則」,以保障債權人。

 

2、修正條文

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 除「第二項規定」外, 以其「出資額」為限。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六、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種類」的新增:新修公司法第99條之1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

 

七、明定有限公司為「減資」之決議後,應向「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新修公司法第107條。

 

八、「降低」有限公司股東同意門檻並同時修正股東行使同意權以「表決權」以準

新修公司法第111條、112條、113條、106條、108條、110條。

 

1、第106條:

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資之義務。

有前項但書情形,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前三項不同意之股東,對章程修正部分視為同意。

 

2、第108條:

第1項: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3人,應經股東表決權3分之2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1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第3項: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3分之2以上之同意。

 

3、第110條: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228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4、第111條:

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3分之2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5、第112條:降低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的門檻

修正後條文:

第1項:公司於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第2項: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經股東表決權3分之1以上之同意,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第3項:第239條、第24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項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有限公司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及會計處理產生之資本公積,比照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辦理。

 

九、降低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之門檻:新修公司法113條

為提高公司經營的彈性,避免少數關鍵股東杯葛擱置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的決定。

新法修正後,就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的決定,認為只需要股東表決權3分之2以上同意即可,而不再以全體同意作為決策門檻。避免關鍵少數不理性的股東杯葛公司的決定。

 

小結:

本篇就無限以及有限公司的修正規定作了簡要介紹。新法大幅的鬆綁無限以及有限公司的相關限制,期待可以提供經營者更彈彈性的經營環境,促進經濟發展。下篇筆者將簡要介紹此次修法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

梁家豪律師  2019-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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