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109年3月20日修正施行之 工廠管理輔導法
Factory Management Act (amended on 2019-07-24)
決定沒有辦理 工廠登記 的工廠、 農地工廠 、 臨時工廠 以及特定工廠命運的新 工廠管理輔導法 ?
New Factory Management Act (2019-07-24) make a further step to non-registered factory, factory on farmland, temporary factory and specific factory ?
針對沒有辦理 工廠登記 的工廠、 農地工廠 、 臨時工廠 以及特定工廠應如何加以管理,立法院於108年7月24日對 工廠管理輔導法 進行了修正,增訂了第 28-1~28-13 條條文,並於109年3月20日開始施行。以下筆者將初步為各位簡要說明以及整理此次 工廠管理輔導法 的修法內容以及此次修法後將對沒有辦理 工廠登記 的工廠、 農地工廠 、 臨時工廠 以及特定工廠產生如何的影響。
Introduced the Factory Management Act amended on 2019.07.24, and what is the influences after this amending to non-registered factory, factory on farmland, temporary factory and specific factory.
一、命運的時間點:105年5月20日
1、新增而沒有辦理 工廠登記 的工廠:指在105年5月20日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
>>主管機關應即對其依法執行停止供電、供水或拆除
2、既有存在而沒有辦理 工廠登記 的工廠:指在105年5月19日前,既有的未登記工廠。
(1)屬於低汙染的工廠:
a、應該要依 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條之5第1項規定在109年3月20日起二年內自行或是經主管機關通知後申請納管,並應於三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者。有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的話,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改善,並定期對其實施稽查。
✩須注意的是,產品依法令禁止製造的工廠、中央主管機關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均不得申請納管。
b、沒有申請納管或是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的話,主管機關應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
(2)非屬低汙染的工廠:
主管機關應訂定輔導期限,輔導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若業者拒不配合的話,應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
二、申請納管後:
1、申請納管的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為止。屆期未繳交納管輔導金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納管申請或廢止其工廠改善計畫之核定。
2、工廠改善計劃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者,應該在核定之日起2年內改善完成。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在2年內改善完成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3、依照核定後的工廠改善計畫完成改善的工廠,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4、如果沒有在109年3月20日起10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則工廠改善計畫的核定,就會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5、特定工廠登記的有效期限,自109年3月20日起20年為止。
三、工廠改善計劃應記載:
1、廠名、廠址、工廠負責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產業類別、主要產品、生產設備之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及用水量、廠房及建築物面積、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登記之事項。
2、於105年5月19日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
3、環境改善措施,包括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機制的規劃。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四、曾經有補辦 臨時工廠 登記的工廠?
曾經補辦過 臨時工廠 登記的工廠,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得在109年3月20日起2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五、取得核准登記的特定工廠,有繳交營運管理金的義務:
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特定工廠,每年應繳交營運管理金,直到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為止。屆期未繳交營運管理金的工廠,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六、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的工廠,即可合法使用:
1、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21條(主管機關不可對工廠處罰鍰,或是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國土計畫法第38條(不可對工廠處罰緩)、都市計畫法第79條(不可對工廠處罰鍰,或是罰鍰,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及建築法第86條第1款、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可對工廠處罰鍰,或勒令停工,也不可強制拆除);該工廠建築物得准予接水、接電及使用。
2、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的工廠,不得有下列情事:
(1)變更特定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
(2)以獨資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其事業主體負責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3)以合夥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合夥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4)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5)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
(6)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
(7)未履行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所附加的負擔。
七、符合下列三種情形的工廠,從寬處理,將不適用第30條第1款,以及區域計畫法第21條、國土計畫法第38條、都市計畫法第79條及建築法第86條第1款、第91條第1項第1款的處罰規定:
1、非屬低污染之既有存在而沒有辦理 工廠登記 的工廠,而在主管機關所定的輔導期限內,配合輔導辦理轉型、遷廠或關廠的工廠。
2、低污染之既有存在而沒有辦理 工廠登記 的工廠,申請納管至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之期間及依本法28條之5第4項所定的改善期間內。
3、曾補辦 臨時工廠 登記的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至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期間內。
八、主管機關對於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的工廠,得依下列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類別:
1、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許可。
2、非屬前款情形且位於都市計畫以外之土地,由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擬具用地計畫,就其工廠使用之土地,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但因整體規劃之需要,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前,應繳交回饋金以及農業發展基金予主管機關。
✩完成使用地變編定後,即可申請工廠登記。
3、非屬第1款情形且位於都市計畫之土地,則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九、謹以下列圖示綜整 工業管理輔導法 之新修正條文:
十、結語:
新修正的 工廠管理輔導法 ,在修法草案討論時,即已造成「管理非法工廠」與「是否造成環境保護問題」間諸多的爭議,期待相關主管機關能妥善處置以達到經濟發展、創造就業與環境保護兩者間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