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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論緬甸(Myanmar)投資十問

 

近年來不論是台灣企業抑或是個人到 緬甸投資 、就業、甚至生活的熱度持續上升,兩地飛機的航點、航線也陸續加開,機位更是常常一位難求,日前緬甸更成為了 RCEP 的成員國之一。以下筆者僅就常見,以及在2016年10月18日公布的「緬甸投資法」及「緬甸投資法施行細則」,為各位介紹在 投資緬甸 前所必須注意的10點問題。

 

 

一、緬甸的相關人文、歷史、地理背景以及前往的交通情形:

 

1、人文、歷史、地理

緬甸是一個東南亞國家,位於中南半島西部,西北鄰印度和孟加拉,東北靠中國大陸,東南接泰國與寮國。為東南亞國家協會成員國。其南臨安達曼海,西南瀕孟加拉灣,海岸線總長1,930公里,佔國境線總長三分之一。國土面積約67.65萬平方公里,是世界上第40大國家、東南亞第二大國。人口約5,567萬,世界排名第25位。首都為奈比多,2005年以前設於最大城市仰光。

 

2、交通:

目前台灣到緬甸的仰光,一天有一班的直飛班機(華航執飛,機型大多為737-800)前往仰光。

 

 

二、 投資緬甸 佈局 RCEP 前的準備:

 

根據緬甸投資法的規定,在 緬甸投資 ,必須獲得「緬甸投資委員會」的「投資許可」。外國投資者(在緬甸國家境內投資之非國民投資者。包括根據緬甸公司法所成立並註冊在案之外國公司、分公司或其他企業及依其他國家之法律所成立之企業)除了對於下列產業的投資需要獲得投資許可外,才可以在緬甸展開投資行為外,原則上無須向委員會提交許可申請,只需依照指定表單向委員會提交投資認可的申請即可以投資「企業、動產、不動產及相關財產權益、現金、質權、抵押權及留置權、機械、設備、零組件、及相關器械、公司之股權、股票及公司債、依現行法所享有之智慧財產權,包含專門技術、發明、工業設計、及商標、債權及依契約具有財產價值之履行義務、依契約之權利,包含總包合同、營造、管理、生產、及利潤分成契約、依法令或契約授與之可轉讓權利,包含自然資源之勘探、勘查、及開採權」

1、對國家有戰略意義之產業或投資活動。

2、大型資金密集之投資項目。

3、對環境及本地社群有潛在重大影響之項目。

4、使用國有土地及建物之產業或投資活動。

5、政府規定應要向委員會提交許可申請之產業或投資活動。

 

 

三、禁止以及限制在 緬甸投資 的產業及項目:

 

1、禁止在緬甸投資的產業及項目:

(1)可能為國家帶來危險或有毒廢棄物之產業或投資活動。

(2)除了為研究及發展目的之投資外,可能帶來尚在境外處於試驗階段或未取得使用、種植及栽種核准之技術、藥物、及動植物之產業或投資活動。

(3)可能影響國內民族地方傳統文化及習俗之產業或投資活動。

(4)危及公眾之投資活動。

(5)可能對環境及生態系統帶來重大損害之產業或投資活動。

(6)依據現行法律禁止之製造產品或提供服務之產業或投資活動。

 

2、限制在緬甸投資的產業及項目:

(1)僅限政府有權從事之投資活動。

(2)限制外國投資者從事之投資活動。

(3)僅允許與純由緬甸國民擁有之企業或緬甸國民合資從事之投資活動。

(4)需獲得有關部門推薦方核准之投資活動。

 

 

四、在 緬甸投資 的相關待遇:

 

1、原則:

(1)對於「外國投資者」以及「外國投資者的直接投資」,在擴大經營、管理、營運以及出售或其他方式處置直接投資時,應給予不低予緬甸國民投資者的待遇

 

(2)在相同情形下,對於來自A國的「外國投資者」以及「外國投資者的直接投資」,在成立、收購、擴大營業、管理、經營以及出售或其他方式處置直接投資時,應給予不低於其他國家投資者的待遇

 

2、例外:

下列情形中,不應被認為緬甸政府必須授予外商投資者的待遇、優惠或是優先權:

(1)關稅同盟、自由貿易區、經濟同盟與為了設立此三者的誇國協議。

 

(2)包含跨國協議、雙邊或地區性、國際性協議、區域國家間協議授予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優惠待遇、與他國間協議或專項計劃所給予的優惠待遇或全部、部分的稅務安排。

 

 

五、 投資緬甸 ,有關不動產的「使用權」?

 

1、依據緬甸投資法獲得「投資許可」或「投資認可」的投資者,得依法定形式長期租賃下列不動產:

(1)私人之土地以及建物。

(2)國民所有之建物。

(3)政府管理之土地或建物。

(4)政府部門、組織所有之土地或建物。

 

2、租賃期間:自取得「投資許可」或「投資認可」之日起,外國投資者可與政府、政府組織或私有土地、建物之所有人,就土地或是建物簽署「首期」最長50年租賃期間之租賃契約。首期租賃期間屆滿後,經委員會核准,可續租10年。續租期間屆滿後,可再續租10年。即最長為70年之租賃期間。

 

3、公示方式:簽署租賃契約後,應依據緬甸登記法(Registration Act),至文件登記辦公室(Office of Registry of Deeds)辦理租賃契約之登記

 

4、緬甸政府得針對緬甸國民租賃或使用土地,給予更優惠之條件。

 

5、基於國家整理發展的目的,緬甸政府經議會批准後,委員會得依據緬甸投資法針對「最不發達及偏遠地區」的投資者,更長期眼的土地或建物的租賃或使用權

 

 

六、在 緬甸投資 ,關於人員的僱用:

1、緬甸投資法規定,投資者可委任任何國籍之合格人士,就其在緬甸境內的投資,擔任資深經理、技術及運營專家及顧問。但應安排提供提升專業能力的課程予緬甸國民,使緬甸國民日後得有能力得取任外籍人士,來擔任各階層的管理人員、技術或運營專家和顧問。

 

2、不需專業技能的工作職位,應只聘僱緬甸國民擔任之。

 

3、須與勞工(有技能的緬甸公民、外國工人、技術人員)間簽署「勞動契約」,並應於勞動契約中明定涵蓋現行緬甸勞動法令所定的待遇、權利(包含最低工資、休假、法定假日、加班工資、損害賠償、職災賠償、社會福利與其他有關保險、勞資糾紛解決機制等。)

 

七、 緬甸投資 的相關保障:

1、緬甸政府保證不針對「依緬甸投資法進行之投資」進行國有化!

 

2、在基於公共利益所必需,依據現行法令,在不歧視以及支付即時、公平且足額的補償後,緬甸政府可對「依緬甸投資法進行之投資」徵收或終止繼續投資。

 

八、資金移轉:

外國投資者得移轉下列與投資有關之資金:

1、符合緬甸中央銀行關於資本帳戶(capital account)所規範之資本金。

2、營業收益、資本利得、股息、權利金、版權費、授權金、技術協助及管理費及其他經常性的營業收入。

3、對投資或所投資的財產,因出售或清算所得之資金。

4、依契約所支付之款項。

5、爭端解決機制所裁定之款項。

6、因投資或徵收補所獲之款項。

7、於緬甸境內所僱傭之外籍人士之薪資。

 

九、紛爭解決:

緬甸投資法允許當事人間約定特定的「紛爭解決機制」。當事人間若未約定特定的紛爭解決機制,則應依緬甸現行法令提交法院或仲裁機構解決投資紛爭。

 

十、結語:

前往 緬甸投資 抑或是就業、就學的民眾,相比越南而言,較為少數。然而緬甸整體的投資潛力,其實是相當的可觀的,在緬甸成為 RCEP 的成員國之一後,整體投資潛力更是爆增。有興趣前往東協地區投資,或是轉移、分散投資風險的各位,可以考察、評估以及比較。有任何問題欲與我們討論、研究以及分享,均歡迎來信或來電討論。

 

 

 

 

 

2020-04-01 梁家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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