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了要離職可以反悔嗎?兼論以通訊軟體離職的效力

 

有時在一時衝動下,脫口而出「我不幹了!」,但冷靜下來又有點後悔,這時可以反悔嗎?尤其現今通訊軟體盛行,若對方已讀,還來得及嗎?

判決解析(台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一、案例背景:

原告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資訊室主任,107年8月21日因故遭董事長懲處而萌生退意,先以通訊軟體wechat向董事長請辭,卻未獲董事長回應,而被告公司人資於107年8月22日拿「員工離職申請書」給原告,原告遂向被告人資表明其真意係抱怨遭記大過之不當懲處,並無意離職,被告人資亦請原告重新考慮。

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及被告人事管理辦法,員工自請離職係屬要式行為,原告既未填寫「員工離職申請書」,自不符合自請離職之規定,則被告所為實屬非法解僱。

二、判決說明:

一言既出,駟馬難追:勞工表示離職,雇主收到就發生效力,即使公司有規定要等雇主同意或以書面申請才有效都不影響:

  • 民法第488條第2項規定:「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判決提到:「勞工向雇主為終止僱傭契約之非對話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雇主,發生效力。又不定期契約之勞工以單方意思表示對雇主表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係形成權之行使,無待乎對方之同意或核准,即生效力。此項勞工之權利,重在保障弱勢勞工,故不得以勞雇雙方之特約約定勞工自請離職須待雇主核准始生效力而限制之,縱有此特約,亦違反法令而無效。」

意思表示的意思是指對於發生法律效果的想法,表現於外部的行為,包含「內心的意思」和外在的「表示行為」,而內心的意思沒有表現出來,別人不一定知道,外在的行為則包含口頭告知、以Line等通訊軟體通知等。

  • 民法第94條:「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 民法第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86條:「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依照上開民法規定,若是面對面的對話,只要對方了解你的意思,就發生效力;若是用書面或是其他不是對方可立即得知的方式,則以對方收到為準,例如對方收到信、或收到電子郵件、(通訊軟體)訊息等。

而民法第86條是俗稱的「心中保留」,意思是說,當事人表示出來的行為和他心中實際所想的不一樣時,原則上以他表示出來的意思為準,例外是對方如果明知道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則仍以真實意思為準。例如:情侶吵架一方提出的分手通常都屬於心中保留的狀況。

因此在本件,原告以wechat向董事長請辭,董事長收到就生效了,至於原告說他只是在抱怨不當懲處,並非真的想離職,這部分既然原告無法證明董事長明知他沒有辭職的真實意思,應難以主張民法第86條的心中保留。

結語

就現今通訊軟體盛行之狀況,訊息常常發出就來不及收回了,而離職一事事關重大,且現今勞資法令及實務見解多偏向保護勞工,建議員工於辭職時,仍應簽署離職書以結清工資,不貿然以通訊軟體提出離職;而公司於處理員工離職時,也傾向慎重處理,避免爭議。

有時在一時衝動下,脫口而出「我不幹了!」,但冷靜下來又有點後悔,這時可以反悔嗎?尤其現今通訊軟體盛行,若對方已讀,還來得及嗎?

楊沛錦律師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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