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租稅優惠 稅務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租稅優惠適用解析

 

為了扶持新創或是擴大經營的中小企業,能夠在激烈的商場競爭中存活下來,中小企業發票條例在稅務上提供了數項可以扣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的租稅優惠方式供中小企業申請,以下我們將為您簡要介紹其主要的稅務優惠內容。

 

一、什麼是中小企業?

        根據經濟部依法公布的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1、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8,000萬以下,或是經常僱用的員工數(最近12個月平均月投保勞保人數為準)在200人以下的公司,即為中小企業。

        2、其他產業,前一年的營業額在1億元以下,或是經帶僱用員工人數在100人以下的公司,亦為中小企業。

 

二、租稅優惠種類:

 

        1、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已經辦理公司登記的中小企業(不包括獨資、合夥事業、依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6條視同中小企業的公司),且最近三年沒有情節重大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安等法令,投資於創新研究發展所支出的金額,可以依法定比例從下列兩種方式「擇一」來扣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1)可以扣減支出金額15%的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一年) >> 適用在申請的當年時,已經有穩定獲利的公司

 

          (2)可以扣減支出金額10%的自當年度起三年內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分三年抵減) >>  適用在申請當年並未有任何獲利的情形,當年度既然沒有獲利,即無須繳交營所稅,故可以延後在後年度來扣減

 

          (3)但是,扣減的稅額都不可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的30%

 

           >> 若該中小企業同時也可以申請產業創新條例的租稅優惠,只能在稅務規畫上跟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的租稅優惠來「擇一」申請。

 

 

        2、智慧財產權入股緩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中小企業個人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的公司,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免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而實際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 ,按全部之轉讓價格或時價作為當年度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過往在中小企業或是個人讓與智慧財產權而取得股票時,即要依照取得股票的價值來繳納綜合所得稅,將導致智財權人因稅務上的考量而不願將智財權讓與新創事業,阻礙經濟發展。新制改為在「讓與人」在之後「賣出股票時」,再以「時價」來課徵綜合所得稅。 除較為合理外,也可提高讓與人的意願。

 

        >>讓與是否包括「授權」?

              依財政部104年2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300207480號函認為「並不包括」授權。

 

        >>何謂此處所稱的「智慧財產權」?

              依經濟部103年12月2日經企字第10304605790號函:由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所產生財產上價值,並由法律所創設之權利者(現行包含但不限於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與植物品種權等)

 

 

        3、增僱本國籍員工2人以上抵稅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之事不包括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6條第1項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當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下時(連續6個月,失業率高於3.78%的情形),新創事業或增資的資本額達50萬以上,並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可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之薪資金額之130%的限度內,自增僱的當年度的營所稅額中扣減。(適用日期:105520日至107519日)

 

        >> 舉例:增僱2名本國籍員工,支付年薪總計200萬元。可以抵減營收200萬元*130%=260萬元。(支付員工薪資可以130%自營收中扣除)

 

 

        4、增僱本國籍24歲以下員工抵稅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2項):企業增僱本國籍員工年齡在24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的15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扣減

 

        >> 舉例:增僱24歲本國籍員工,支付年薪50萬元。可以抵減營收50萬元*150%=75萬元。(支付員工薪資可以150%自營收中扣除)

 

三、稅務安排的困難與結語: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在稅務上提供了數項可供企業申請的租稅優惠,然而仍然有設下些許不合時宜的限制。例如:在創新研發的支出類別中,最多只能扣減30%的營所稅額。某種程度上固然減少了企業的負擔。然而設下30%的扣減上限,是否真的能夠幫助企業來渡過新創或是增資後的不穩定經營狀態,成效仍有待觀察(據筆者所輔導的客戶反應,確實是存有為德不卒的情形)。再者,限於聘僱本國籍的員工才能有36條之2扣減營所稅規定的適用。這對於欲引進國外人才或是工作人員的企業而言,此二項租稅優惠顯然是永遠都無法適用的,立法用意固為良好,但效益不大,實為可惜。

 

梁家豪執行律師 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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