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可以不用經過球員的同意,直接變更效力的球隊嗎(例如:道奇可以直接轉賣 大谷翔平 給洋基嗎 或 中信兄弟可以直接轉賣陳子豪給味全龍嗎) ?
法律規定:
民法第269條第1項: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民法第484條第1項: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首先,球員合約(勞動契約)的勞務給付請求權人,通常是球隊(雇主),在一般情形下,是專屬於球隊(雇主)的權利。所以球隊跟球員之間看似可以依照民法第269條第1項規定簽署利益第三人契約,來達到轉賣球員的目的。
不過,由於勞動契約具有「一身專屬性」的契約性質,原則上應該是不可轉讓。有鑑於此,為了不影響私法自治的精神,所以民法也特別在第484條第1項中規定,只要獲得受僱人也就是球員的同意,其實是可以將「勞務給付請求權」移轉給別支球隊(紐約洋基或味全龍)。
於是在實務上的操作,球隊往往在與球員簽約時,就會「事先」約定球員「同意」球隊將「勞務給付請求權」移轉給別支球隊。
結語:
有鑑於職業運動的特殊性,球員更換所效力的球隊的情形,其實是非常常見的情形,甚至在轉隊的相關規則的運作下,一名球員在同一年中,更換了數支球隊,也並非是不可能的。筆者身為一名棒球迷,謹為各位簡要介紹職業運動在交易球員時,在台灣的法制度下將會如何適用的情形。
梁家豪律師 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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