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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 越南 展開 越南投資 須知,簡析2021年1月1日最新生效之 越南勞動法

越南 ,越來越多人前往投資、就業,據統計資料,至少有10萬人直接或間接在 越南投資 以及就業。2021年1月1日最新生效的 越南勞動法 已正式施行。以下, 梁家豪律師 將為您簡要介紹相關重要規定,若您有相關問題,歡迎與我們連絡、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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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適用對象:

1. 勞工、學徒、工讀生以及無勞資關係之工作者

勞工:依協議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且受雇主監督、管理之人。

2. 雇主

依協議僱用勞工之企業、機關、組織、合作社、家庭戶、自然人。

3. 在越南工作之外籍勞工

在越南就業之台籍人士,也可適用於越南勞動法來明確與雇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4. 直接與勞資關係有關之其他機關、組織、自然人


二、 試用期及試用期間的協議內容入法

1. 雇主與勞工可在勞動契約中訂定試用協議

2. 試用契約內容應包括

雇主及其代表締約者之姓名、地址、職稱。締約之勞工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居留地址、身分證件或護照號碼。工作及工作地點。薪資及給付方式、期限等。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勞動安全措施。

3. 僅僱請1個月以下的勞工,無須試用

4. 每一工作僅能試用一次

5. 試用期間之限制

(1)依越南企業法、國家資本企業生產經營投資管理使用法等規定之企業,試用期間不得超過180天。

(2)僱用三專等級以上之職業技能水準勞工,試用期不可超過60天。

(3)僱用二專之職業技能水準以上之勞工、技術人員、業務人員等工作,試用期間不可超過30天。

(4)用從事其他工作之勞工,試用期不可超過6天。

6. 試用期薪資

至少是正式上班期間薪資之85%。

7. 試用期結束

雇主應通知試用結果,若試用合格,於勞動契約已約定試用條款者,即依勞動契約繼續履行即可。僅締結試用契約者,則須另行締結勞動契約。試用不合格,則終止已締結之試用契約或勞動契約。試用期間中,勞資雙方各得終止試用契約或勞動契約,且無須事先通知,更無須賠償。


三、 勞工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1. 終止之通知時間

(1)不定期勞動契約之勞工可單方終止勞動契約,但應於45天前通知雇主。

(2)勞動契約有效期間僅餘12至36個月之定期勞動契約,欲終止勞動契約,應至少於30日前通知雇主。

(3)勞動契約有效期間僅餘12個月以下者,應至少在3天前通知雇主。

2. 無須通知即可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1)雇主未依勞動契約安排工作、工作地點或不確保勞動條件時。但若有特殊情形,即不在此限。

(2)雇主未依約支付薪資全額或不準時支付薪資時,但若有特殊情形,即不在此限。

(3)遭雇主虐待、打罵或有污辱言語或論、遭受性騷擾傷害健康、人格、名譽以及被迫強制勞動等情形。

(4)取得醫療院所之證明,若繼續工作將對胎兒造成不良影響之懷孕女性勞工。

(5)屆滿退休年齡之勞工,但另有協議者,則不在此限。

(6)雇主未依規定忠實提供資訊,導致影響勞動契約之執行時。

3. 若勞工違法單方終止勞動契約,不得領取離職金,並應向雇主賠償勞動契約所規定之半個月薪資與相當於勞動契約所規定之薪資的未事先通知天數應賠償之款項及將職訓費用退還給雇主。


四、 雇主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1. 可以單方終止之原因

(1)依雇主所定之工作規則中所定之工作績效評估標準,若勞工經常未完成工作者。

(2)不定期勞動契約之勞工,患病、遭受意外事故而已連續治療12個月、勞動契約有效期僅餘12至36個月之勞工,已連續治療6個月。僅餘12個月以下之勞工,已連續治療超過效期之一半而其工作能力尚未恢復者。

(3)遇天災、火災、危險性疫情、戰爭或遵照主管機關要求遷移以及縮小生產經營規模,雇主已實行各項因應措施而仍須精簡人事時。

(4)於本法第31條所定期限後,勞工仍未報到。

(5)屆滿退休年齡之勞工,但另有協議者,則不在此限。

(6)勞工無正當理由而連續曠職達5個工作天以上者。

(7)締結勞動契約時,勞工未忠實提供相關資訊,導致雇主聘僱該勞工時受有不當影響者。

2. 應否事先通知勞工

(1)不定期勞動契約者,至少45天前通知勞工。

(2)效期自12個月至36個月之定期勞動契約,至少30天前通知勞工;對效期12個月以下之定期勞動契約以及本條第1項b點規定者,至少3個工作天前通知勞工。

(3)其他特殊產業,則應依越南政府之特別規定為之。

3. 無須事先通知勞工之情形

在本法第31條規定之期限後,自暫緩履行勞動契約期屆滿之日起15天內,勞工應至工作場所報到,但若勞工未前往工作場所報到。勞工無正當理由自行曠職連續5個工作天以上。雇主均無須事先通知勞工即可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4. 不得單方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1)勞工患病或遭受意外事故、患職業病,依權責醫療診所指定正接受治療、調養時。

但不定期勞動契約工作之勞工患病,遭受意外事故,已連續治療12個月;或依效期自12個月至36個月之勞動契約工作之勞工患病,遭受意外事故,已連續治療6個月;或依效期12個月以下之勞動契約工作之勞工患病,遭受意外事故,治療期間已超過勞動契約效期之一半,而其工作能力尚未恢復,仍可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2)休年假、事假以及雇主同意之其他休假之勞工、懷孕之女性勞工;產假期間或餵養12個月以下之子女之勞工。

5. 若雇主違法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1)依已締結之勞動契約給勞工復職;應給付勞工不可工作期間之薪資、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費,另應多付至少相當於勞動契約所規定之2個月薪資之款項。

勞工復職後,倘曾領取離職金、解僱津貼者,則應退還給雇主。

倘已無再有已締結之勞動契約規定之工作、職位而勞工仍願意工作,勞資雙方協商修正、補充勞動契約。

(2)倘違反本法第36條第2項有關事先通知期限之規定,雇主應給付勞工相當於勞動契約所規定之薪資之未事先通知期間內應付之款項。

(3)倘勞工不願意繼續工作者,除應給付上述底線部分款項之外,雇主亦應給付離職金以終止勞動契約。倘雇主不願意給勞工復職且勞工同意者,除雇主應給付上述底線部分款項以及離職金外,勞資雙方可協商給付勞工額外補償,惟至少相當於勞動契約所規定之2個月薪資以終止勞動契約。


五、 工作時間

1. 正常工作時間一天不得超過8個小時,一週不得超過48個小時。(政府鼓勵雇主採取按週工作時數爲40個小時之作業制度。)

2. 雇主有權訂定按日或按週工作時間之規定,惟應通知勞工;倘訂定按週工作時間者,正常工作時間一天不得超過10個小時,一週不得超過48個小時

3. 大夜班工作時間為22時至隔日早晨6時


六、 加班時間

1. 加班係指法律規定、團體協約或企業內部勞動規定之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時段

2. 雇主完全符合下列要求時,可安排勞工加班:

(1)勞工同意。

(2)加班時數不超過一天正常工作時數之50%,即4小時或5小時;倘採取按週之正常工作時數制度者,正常工作與加班之總時數一天不得超過12個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0個小時,一年加班時數不得超過200個小時。

(3)下列情況下,雇主可要求勞工加班,但一年不得超過300個小時,且雇主應書面通知省級人委會係屬勞動專責機關:

A、從事紡織成衣、皮革、鞋業、電機、電子產品加工外銷、農林、鹽業、水產加工等生產活動。

B、電力發電與供應、電信、煉油、供水、排水等產業。

C、需要具備高水準之技術專業人員處理工作而勞務市場無法及時充足供應之情況。

D、因產品、原料之季節性與時間性而無法延後之緊急工作處理,或因意外客觀因素、天災、火災、天氣負面影響、戰爭、缺電、缺乏生產原料、生產線事故等所衍生之工作處理。

E、由政府規定之其他情況。


七、 休息時間與休假

1. 上班中的休息時間

(1)勞工依正常上班時間工作的話,一天工作6個小時以上者,可中間休息至少連續30分鐘,倘夜班工作者,可中間休息至少連續45分鐘。

(2)勞工若依班制工作連續6個小時以上,中間休息時間可計算入工作時間。

(3)雇主除了依照前二項規定提供必要休息時間外,雇主安排勞工各場次短暫休息時間應列入工作規則中。

(4)工作採輪班制之勞工於換到下個班次前至少應有12個小時之休息時間。

(5)勞工每週得以至少連續休息24小時。勞工若因作業週期性而無法週休之特殊情況下,雇主有責任確保勞工每月至少平均可休息4天。

(6)雇主有權決定安排勞工於週日或於週內其他所定之日休息,惟須於企業內部工作規則中明載。

2. 國定與節慶假日

(1)元旦節:1天(國曆1月1日); 農曆春節:5天; 解放日:1天(國曆4月30日);國際勞動節:1天(國曆5月1日);國慶節:2天(國曆9月2日與前一天或後一天);雄王國祖忌日:1天(農曆3月初10)。

(2)於越南工作之外籍勞工可於渠等之本國國慶日以及民族傳統新年節各放1天假。例如:台籍員工可在10月10日放假一天。

(3)員工每週的週休日與國定與節慶假日重疊的話,勞工可於次日補休。

3. 年假 (特休)

(1)勞工為一個雇主工作滿12個月,則可依勞動契約規定帶薪休年假,具體如次:

A、 一般條件下工作者:12天;
B、未成年勞工、身心障礙勞工、從事具有繁重、毒害及危隩性質之工作、職業項目者:14天;
C、從事具有特別繁重、毒害及危險性質之工作、職業項目者:16天。

(2)勞工為一個雇主工作未滿12個月,其年假天數則依工作月數之相當比例計算。

(3)倘勞工離職、被解僱而未休年假或是未休完年假,雇主應給付未休假天數之薪資。

(4)雇主有責任於徵詢勞工之意見後訂定勞工年假時間表並應事先通知勞工。勞工可與雇主針對每年年假分成多次休假或是最多3年合併休假一次等內容進行協商。

(5)當勞工休年假時,倘搭乘陸路、鐵路、水路等交通工具的往返路程之天數為2天以上者,則可自第3天起多休年假天數以外之路程假,惟每年度僅適用於1次休假。

(6)勞工為一個雇主工作每滿5年,得以增加1天年假。

4. 其他休假

(1)勞工於下列情況下可帶薪休假並應通知雇主:

A、本人結婚者:休假3天;
B、親生子女、收養子女等結婚:休假1天;
C、本人或配偶之親生父母、養夫母、配偶、親生子女、收養子女等死亡者:休假3天。

(2)當勞工之祖父母、外祖父母、親兄弟姐妹死亡,或是勞工之父親或母親、親兄弟姐妹結婚時,可無薪休假1天,並應通知雇主。

(3)除前述外,勞工可與雇主就無薪休假另外進行協商。


八、 外籍勞工在越南工作的條件

(1)在越南工作之外籍勞工,並應具備下列條件:

A、滿18歲以上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
B、具備專業、技術水準、技能、工作經驗、依衛生部長規定之良好健康者;
C、依據越南或國外法律規定非為在受刑期間或是未清除犯罪紀錄或是在被追究刑責期間的人;
D、具備越南權責機關核發之工作證者。

(2)在越南工作之外籍勞工之勞動契約期限不得超過工作證期限。僱用外籍勞工在越南工作時,雙方可協商締結多次定期勞動契約。


九、 在越南聘僱外籍勞工之條件

(1)企業、組織、機構、自然人、承包商僅可聘僱外籍勞工擔任根據生產經營需求越籍勞工尚未符合標準之管理人、執行經理、專家以及技術人員等工作。

(2)企業、組織、機構、自然人聘僱外籍勞工在越南工作之前應說明勞工僱用需求並取得主管機關書面核准。

(3)承包商於聘僱外籍勞工在越南工作之前應詳細填寫需要外籍勞工擔任之工作職位、專業、技術水準、工作經驗、執行承包案需要外籍勞工之工作期間,並取得主管機關書面核准。


十、 結語

隨著越南的經濟情況越來越加成長,台商在越南經商僱用當地勞工抑或是台籍人士在越南任職於台商或是外商,在2021年1月1日後,都將適用於新修正的越南勞動法。筆者僅將值得注意的相關基礎規定為各位簡要介紹,期以初步協助前往 越南 投資的您們,能夠避免與及早控制風險。


梁家豪律師(點擊以了解更多訊息)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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