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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台灣與 越南 間人民的婚姻、商業、旅遊往來的情況日漸頻繁,也伴隨著法律關係的產生以及複雜化。本所梁家豪律師將以本文為各位簡要介紹與比較 越南 不動產權利與台灣民法規定的不同之處。

越南不動產

成年年齡有所不同(2023年1月1日前)

依據 越南 民法典(2015)第20條規定,成年人是指滿18周歲的自然人。然而,依據台灣民法第12條規定,必須是年滿20歲之人,才是民法上的成年人。

台灣民法第12條在2021年1月修正為年滿18歲的人就成為成年人,但正式施行的時間是在2023年1月1日。所以在2023年1月1日後,在台灣不管是刑事或是民事的法律關係,只要年滿18歲,都是法律關係上的成年人

土地私有?

與台灣的土地私有制度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因為 越南 是共產制度國家,土地並非私有。所以越南民法典(2015)第197條規定開示明義表明:土地、水、礦產、海洋、空間資源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國家投資、管理的財產都屬全民所有的公共財產,由國家代為所有並統一管理。

既然在越南,土地並不允許私有,取而代之的是越南允許自然人與法人可以依相關法律規定使用土地(越南民法典(2015)第203條)。

公同共有關係不可分?

依台灣民法第829條規定: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換句話說,但只要公同關係終止後,就可以依照台灣民法的相關規定來分割不動產。

然而,依越南民法典(2015)第210條規定,公同共有其實也存在著「不可分」的公同共有關係。

可以主張袋地通行權之條件不同:

依台灣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的時候,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主張袋地通行權。依此規定,在實務上的相關認定則必須是「無」適宜之聯絡的土地才能算是「袋地」。

然而,依 越南 民法典(2015)第254條規定,如果是通往公共道路的「通道不足」的話,就可以主張「通道權」來通往公共道路。所以相比台灣民法的規定而言,越南民法典(2015)的袋地通行的相關規定要件顯然較為寬鬆,較保障袋地的所有權人。

可以依遺囑設定地上權?

依台灣民法有關地上權的規定,係屬於物權契約之一種。也就是說,除了依法律規定創設的法定地上權之外,必須土地所有權人與地上權人達成物權契約的合意,才能有效設定地上權。

然而,依越南民法典(2015)第268條規定,地上權除了依法律規定或依照契約創設的之外,也可以依據「遺囑」加以創設,值得留意。

筆者意見:

隨著台灣與越南人民間的互動、來往越來越頻繁,也衍生了相關法律關係的問題,筆者謹簡要介紹 越南不動產 與台灣民法規定的不同,先給予各位有關於此部分相關問題的方向感。若有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與我們連繫並預約諮詢。

梁家豪律師 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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