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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有許多朋友都曾聽說過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的優先購買權,例如:當A地的共有人(甲)要把他的應有部分(持分)賣給別人(丙)的時候,身為A地的其他共有人的你(乙),是可以主張依照同一條件來優先購買的,這是 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在處理的狀況。那麼,如果你是A地旁邊的B地所有權人(丁)時,你也可以主張優先購買嗎?這就是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在處理的狀況了,本所 梁家豪律師 為您簡析土地法第34條之1與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在法院判決實務中所需考量到的問題以及爭執點:

農地 農業用地 耕地 農地重劃條例 土地法 優先購買權
農地 農業用地 耕地 農地重劃條例 土地法 優先購買權 Photo by Sergei Gussev on StockSnap

相關法規

1.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優先購買權」: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2.土地法第106條:

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為 耕地 租用。

前項所稱耕作,包括漁牧。

3.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 「優先購買權」:

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

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土地法、農地重劃條例以及農地、農業用地及耕地在「優先購買權」行使適用上會面臨到的問題:

(一)農地、農業用地、耕地的定義大不相同:

1、土地法的「耕地」是什麼?

耕地租用,係指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而言,土地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稱農地參照同條第二項之立法精神應包括「漁地」及「牧地」在內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號判決意旨參見)。

2、農發條例的「農業用地」跟「耕地」是什麼?。

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及第11款規定,「農業用地包括「作養殖使用之土地」,而「耕地」則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3、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耕地」

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耕地」,應係指地目田、旱之土地或使用類別為農牧用地之土地,不包括養殖用地

4、法院的看法

按土地法第106條第1、2項規定與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所稱之「耕地」,其適用範圍不同,乃因立法目的不同所致。

而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第三順位優先購買權,雖未就「耕地」加以定義,然其立法理由明揭:「加速農業機械化,為改進農業經營之必要措施。惟我國農業仍屬小農經營型態,以往辦理重劃時,規劃設計之耕地坵塊面積,水田以○.二五公頃、旱地以○.五公頃為原則,衡諸機耕之需要,仍嫌過小,難以發揮其效能。爰明定重劃後耕地所有權之移轉,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為……」,乃為農業機械化耕作而設。解釋上所謂「毗連耕地」以農業耕地為限,始有優先購買權規定之適用。毗連之養殖用地,不在適用之列。(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1號判決參照。)。

(二)權利的發生以及移轉:

1、關於優先購買權之認定時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06號判決參照):

(1)關於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第3款優先購買權之有無,應以耕地出售時是否為毗連耕地所有權人據以認定,須符合:1 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2 須毗連耕地;3 須該耕地現耕所有權人。

(2)例如:「A地於108年6月13日第一次拍賣,經上訴人甲拍定,而B地雖與A地毗連,且B地為乙所有,並由乙與丙共同作農業使用,故符合前述2、⑶之要件,然乙於108年6月28日取得毗連之B地所有權,原因發生日期為108年6月16日,則A地出售時,乙並非B地所有權人,此與前述1之要件不符。從而,關於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第3款優先購買權之有無,應以耕地出售時是否為毗連耕地所有權人據以認定,本件A地於108年6月13日拍定時,毗連之B地所有權人為丙,應以丙就A地之拍定有優先購買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06號判決意旨參照。

2、優先購買權可以被承受?

A地拍定時,丙因為毗連耕地即B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而取得對A地之優先購買權,足認該優先購買權係依附於B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之地位而存在,乙於A地拍定時雖尚無優先購買權,然嗣後受讓丙所有B地之所有權並為現耕所有權人,則附隨於B地現耕所有權人地位而取得之優先購買權,亦當轉由乙取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06號判決意旨參照。

解釋上,毗連耕地所有權人對於出售耕地之優先購買權具有附隨性質,不得與毗連耕地之所有權分離,毗連耕地所有權發生移轉時,亦應由受讓人一併承受其優先購買權,始不致發生由毗連耕地之前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出售之耕地,導致毗連耕地分屬不同之人所有,而生違反立法本旨之不當結果。(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57號判決意旨參照)。

筆者意見:

在與他人共有土地的情形中,除了「分割土地」的重大事項之外,就屬「 優先購買權 」了。那除了 土地法 第34條之1所規定的「 優先購買權 」之外,在鄰地的部分,於法規許可的情形下,鄰地所有權人也是有機會來參與周圍土地的優先購買。本篇文章僅為各位簡析了有關「 土地法 」以及「 農地重劃條例 」在法院判決實務上所面臨的初步問題,若您有進一步的疑問,歡迎與本所連繫討論。

梁家豪律師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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