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此條例中所稱之「宗教團體」?
1、宗教財團法人(例如:臺中市萬和宮、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宣道會員林教會)
2、宗教社團法人
3、已完成寺廟登記之 寺廟
4、未辦理寺廟登記之 寺廟
未辦理寺廟登記之 寺廟 的特別要求:
必須是有以籌備人三人以上組成 寺廟 籌備處,並在本條例施行前,1、已興建有供宗教活動使用之整幢建築物。2、寺廟興辦事業計畫業經主管機關核准。3、籌備處名稱經不動產登記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第2項規定註記。
何謂本條例所稱之不動產?
指本條例施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者:一、 宗教團體 以自有資金購買。二、 宗教團體 受贈。三、依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認為 宗教團體 所有。
如果不動產有下列情形的話,不適用本條例:
1、依法禁止或不得登記為 宗教團體 所有。但耕地不在此限。
2、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第2項規定辦理所有權註記。
宗教團體 得就本條例所稱之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
如果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其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 宗教團體 的申請不合法,可以在公告期間內,連同相關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主管機關受理異議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於公告期滿之日起二十日內,將異議書送達申請人,並令申請人於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檢附證據資料提出回應意見。
2、於收受申請人回應意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回應意見送達異議人,並令異議人於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表明是否仍有異議。
3、異議人於前款規定期間內表明仍有異議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異議人,於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列冊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
1、申請案件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
2、異議人未表明仍有異議。
3、異議人提起訴訟後撤回。
4、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認定申請人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
筆者意見: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於111年6月8日正式施行。在此條例施行前,為了確認 寺廟 或是教堂或是其他集會場所屬於 宗教團體 所有的話,往往必須透過「借名登記」的相關訴訟來達到目的。然而,此種訴訟的特性在於,原告勝訴的舉證責任非常繁重且不容易,往往敗於舉證不力。立法者為了解決此種存在已久的糾紛類型,新訂此條例,提供一個解決紛爭的單一窗口。但應注意施行期間僅有十年,申請期間亦僅有二年,宜把握時間處理。
梁家豪律師 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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